上海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繳費年度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據了解,浮動費率,是指社保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的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起浮,具體辦法:
(1)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3)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三檔;
(4)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動費率上浮四檔;
(5)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0%的,浮動費率上浮五檔。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責任,一般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工傷事故發(fā)生時屬于下列情形的,根據不同的用工情況確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責任單位:
(1)從業(yè)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fā)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2)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3)從業(yè)人員被借調期間發(fā)生工傷的,由從業(yè)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4)從業(yè)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yè)病的,由承擔職業(yè)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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