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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為試用職工辦社保發(fā)生工傷單位埋單
王某3月8日到臨沭某公司上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王某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4月16日,王某在操作機器時不慎擠傷左手食指,不得不住院治療。后王某被認定為工傷9級。王某要求該公司賠償,該公司以王某還在試用期內(nèi)為由拒絕,只同意為其報銷部分醫(yī)藥費。王某無法接受,到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部門咨詢。
仲裁委答復: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其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該法第17條第1款還規(guī)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nèi),除在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試用期滿后的勞動者有所區(qū)別外,其他權(quán)利都是一樣的,當然也包括享受工傷待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的情況屬于工傷。由于該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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