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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坐公司班車回家途中受傷 被認定為工傷
不愿坐公司班車,自行回家,結(jié)果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認為,該職工違反了公司的班車制度,所以其受傷不屬于工傷,起訴要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的班車制度強制職工坐班車上下班,限制了勞動者自由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應屬無效,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請。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起訴人社局
9月,陸婷進入明健公司從事炊事員工作。11月9日中午,陸婷下班回家,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傷,其后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交警認定,陸婷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12月5日,經(jīng)陸婷申請,溧水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陸婷為工傷,明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3月10日,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工傷認定。明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明健公司訴稱,陸婷是溧水區(qū)外人,家離公司有二十幾公里,上下班必須坐班車,公司為此專門制定了班車制度及坐班車人員統(tǒng)計,規(guī)定“若員工由于個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在上下班途中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行承擔”。
人社局認為工傷認定沒問題
公司認為,陸婷受傷時間不是上下班時間。陸婷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中午時間,而這個時間不是上下班時間。陸婷在公司從事炊事員工作,公司有兩名炊事員,她們兩人燒中飯和晚飯,所以中午根本沒有時間回家,公司也不允許她回家。11月9日那天中午,她在沒有向公司請假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公司。這已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定。所以,對陸婷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
人社局辯稱,即使公司對住區(qū)外職工有班車接送,但職工對上下班交通工具有選擇權,公司不能以此來限制或剝奪職工的該項權利。陸婷受傷時間符合上下班時間。通過調(diào)查,事發(fā)當天,陸婷與另一人為公司員工做了午飯,因下午另一人當班,陸婷在清理碗筷后回家,在下午1點發(fā)生交通事故,其受傷時間和下班時間吻合。即使陸婷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離開公司,也不能因此否定陸婷工傷成立的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公司訴請。陸婷稱,公司沒有安排班車接送她上下班,也沒有嚴格規(guī)定一定要乘坐班車下班,事發(fā)當天中午,她是正常下班,請求法院駁回公司訴請。
法院駁回公司訴請支持工傷認定
溧水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明健公司《班車管理制度》規(guī)定:“若員工由于個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在上下班途中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行承擔”,應當認定,公司以此制度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以采納。
陸婷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實三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爭議焦點是事發(fā)時陸婷是正常下班還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以及陸婷違反單位班車管理規(guī)定,是否影響其工傷的認定。關于事發(fā)時陸婷是否正常下班,因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難以查實,法院認為,即使陸婷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擅自離崗,公司可以依據(jù)公司管理制度處罰,但不能以此剝奪陸婷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不應影響其工傷認定。公司的班車管理制度限制了陸婷上下班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免除了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明健公司要求撤銷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請。(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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