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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不得解聘
從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近日出臺并施行。據(jù)悉,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依據(jù)診斷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
根據(jù)《辦法》,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工傷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醫(y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停工留薪期鑒定結論為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根據(jù)《辦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繼續(xù)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傷醫(yī)療、康復治療和恢復期的期限。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jīng)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已治愈者應終止停工留薪期
根據(jù)《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工傷醫(yī)療機構證明已治愈或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后,應當終止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的停工留薪期從期滿之日開始計算,不能延長的從期滿之日終止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工傷職工仍需繼續(xù)治療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出具工傷醫(yī)療機構證明,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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