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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國家標準局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1986年5月31日,國家標準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658.382GB6441—86(國家標準局1986年5月31日發(fā)布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chǔ)標準,適用于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工作。
1.名詞、術(shù)語
1.1傷亡事故:指企業(yè)職工在生產(chǎn)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
1.2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1.3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1.5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2.事故類別
01物體打擊
02車輛傷害
03機械傷害
04起重傷害
05觸電
06淹溺
07灼燙
08火災(zāi)
09高處墜落
010坍塌
011冒頂片幫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藥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鍋爐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傷害
3.傷害分析
3.1受傷部位
指身體受傷的部位(細分類詳見附錄A.1)。
3.2受傷性質(zhì)
指人體受傷的類型。
確定原則:
a.應(yīng)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jié)合愈后可能產(chǎn)生的后遺障礙全面分析確定;
b.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分類,當無法確定時,應(yīng)鑒定為“多傷害”(細分類詳見附錄A.2)。
3.3起因物
導(dǎo)致事故發(fā)生的物體、物質(zhì),稱為起因物(細分類詳見附錄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zhì)(細分類詳見附錄A.4)。
3.5傷害方式
指致害物與人體發(fā)生接觸的方式(細分類詳見附錄A.5)。
3.6不安全狀態(tài)
指能導(dǎo)致事故發(fā)生的物質(zhì)條件(細分類詳見附錄A.6)。
3.7不安全行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細分類詳見附錄A.7)。
4.傷害程度分類
4.1輕傷
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重傷
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死亡
5.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5.1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傷亡事故的計算方法
適用于企業(yè)以及各省、市、縣上報企業(yè)工傷事故時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時期,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shù)。
計算公式:
死亡人數(shù)3
千人死亡率=------------×10(3)
平均職工人數(shù)
(1)
6.2千人重傷率:
表示某時期內(nèi),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shù)。
計算公式:
重傷人數(shù)3
千人重傷率=------------×10(2)
平均職工人數(shù)
適用于行業(yè)、企業(yè)內(nèi)部事故統(tǒng)計分析使用的計算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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