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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5.7元;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應(yīng)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規(guī)定的義務(wù),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應(yīng)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