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總則
為進一步推動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依據(jù)集團公司《“十五”期間減員增效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
、德、能、勤、績、體綜合考核;
、擇優(yōu)上崗;
、打破職工身份界限,由身份管理變崗位管理。
(二)競爭上崗的范圍
、公司下達的編制定員所列崗位;
、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職工。
二、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職責:
勞動、人事、組織等部門
負責按管理權限分別負責組織競爭、競聘上崗工作。
三、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一)競爭上崗
、競爭上崗程序
()公司以編制定員為依據(jù),以職工人數(shù)控制計劃為目標,核定上崗指標;
()結合實際,制定競爭上崗實施細則,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公開競爭崗位的名稱、上崗人數(shù)、崗位性質、崗位規(guī)范和崗位工資類別;
()對參加競爭上崗的職工,進行以技能為主的業(yè)務技術考試考核,并對德、勤、績、體進行考評;
()張榜公布考試考核、考評成績和依據(jù)綜合考評結果與上崗指標確定的上崗人員名單。
()本單位對競爭上崗工作進行總結,公司組織考核、驗收。
、打破職工身份界限,凡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職工,均可報名參加競爭上崗。按競爭上的崗位,執(zhí)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休生育假的職工,脫產學習半以上的職工,學徒期、熟練期和見習期間的職工,當安置的復轉軍人和調入不滿一的職工,暫不參加競爭上崗。期滿后,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可參加空缺崗位的競爭,在下一輪競爭上崗前,未上崗的,暫執(zhí)行所在崗位的試崗工資,其中休生育假和脫產學習半以上的職工,暫執(zhí)行所在崗位的崗位工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期內醫(y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至級的,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被鑒定為至級的,應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列為下崗職工。
、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醫(y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至級的,按照《集團公司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撫恤金。被鑒定為至級的,可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下崗與再就業(y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屬下崗人員:
()無故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能上崗的;
()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嚴重虧損,扭虧無望,改造無望,而實行整體停產的企業(yè)、車間(生產裝置)的全部人員;
()因個人原因造成萬元以上欠款未能限期追回,給企業(yè)造成經濟損失的;
()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內病休累計滿日的;
()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發(fā)生上報集團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因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拘留或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的;
()在生產、經營、施工、管理等方面,因違反國家及公司規(guī)定,給企業(yè)造成不良影響或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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