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軌道交通治理方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qū)(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fā)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六章法律責任
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qū)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十二條二款,作業(yè)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施工,未按規(guī)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jiān)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十四條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有下列(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十七條(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yè)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十七條(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萬乘客人次超過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guī)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辦法十九條三款,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辦法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二十一條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辦法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