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四)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十條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有本條一款情形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及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一款情形的,由審批機關吊銷其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一)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
(三)經(jīng)授權機構確認的d級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師生使用的。
(四)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乘坐無證、無照或無準駕資格人員駕駛的車、船,或乘坐貨車、貨船、“病”車、“病”船或超員車、船的。
(五)學校無能力處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要求治理或者查處的。
二十一條中小學校發(fā)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fā)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本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發(fā)生本條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辦單位和學校主要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萬元罰款,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二十二條中小學校發(fā)生師生死亡-人或者重傷、重度中毒-人安全事故,學;蚱渌嘘P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fā)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本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發(fā)生重傷或重度中毒-人的事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的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及其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審批機關予以警告。
二十三條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學校應按隸屬關系,立即報告當?shù)亟逃姓鞴懿块T(農(nóng)村中小學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傷亡事故應首先報告有關部門搶救。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縣(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重大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發(fā)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瞞報、拖延報告的,按本規(guī)定十九條二款處理。發(fā)生二十二條所述安全事故,學校不立即上報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不及時上報的,給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記過的行政處分。因瞞報、遲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