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條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一)每次民主生活會后,黨組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會上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二)整改措施要明確具體,切實可行。各項整改措施要有專人負責,落到實處。
(三)民主生活會后適宜向本機關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對整改措施,視情況用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jiān)督。
(四)每次民主生活會都要檢查上次生活會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問題解決得不好或沒有解決的,要分清責任,提出批評,限期改正。
五條 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一)黨組要加強對民主生活會進行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二)把能否堅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制度,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成員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黨組對無故缺席、未按規(guī)定上報有關材料等情況,要進行通報批評。
六條 民主生活會材料的報送和民主生活會記錄
(一)每次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應提前天報告上級黨組織,并請上級派人參加。
(二)民主生活會的原始記錄、發(fā)言提綱、會議情況報告等材料,應在會后天內報送上級黨組織。
(三)民主生活會必須使用專用記錄本,指定專人記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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