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九十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jīng)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三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nóng)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六條 規(guī)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
八條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jīng)核準設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準載人。
九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長度和寬度超出車廂,高度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速度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十條 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cè)算起,一條車道為超車道,二、三條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guī)定。
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zhuǎn)向燈。駛?cè)胄熊嚨罆r,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十三條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高開啟右轉(zhuǎn)向燈,駛?cè)霚p速車道,然后經(jīng)匝道駛離。
十四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三條車道上行駛。
有四條以上車道的,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二、三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三、四條車道上或者向右順延的車道上行駛。
摩托車的在最右側(cè)車道上行駛。
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一車道的后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車間距。正常情況下,當行駛時速一百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一百米以上;時速七十公里時,行車間距為七十米以上。遇大風、雪、霧天或者路面結冰時,應當減速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