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黨組議事規(guī)則 五、議題的討論
、會議按預定的議事內容討論發(fā)言。
、會議討論問題既要集思廣義,又要提高議事效率和質量。匯報人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發(fā)言的同志要開門見山,抓住要點,緊扣議題發(fā)表意見。
、討論決定人事變動、推薦人選事項,與會黨組成員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見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如果原擬人選被否決,應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再議,不得在本次會議上臨時動議,決定其他人選。
、會議討論議題時,如果出現重大分歧,不得匆忙做出決定,應通過反復討論,統(tǒng)一認識后再做決定。除必須緊急處理的問題外,可放到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六、表決
、黨組會議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過充分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表決時,既可采取舉手的方式,也可采取口頭一致通過等其它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黨組會議的決議必須由應到會半數以上的黨組成員贊同,方可有效。
、對需要做出決議的議題,要逐項表決;干部推薦、交流應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合并表決。
七、決議的執(zhí)行
、對黨組會議的決議,所有黨組成員都必須堅決執(zhí)行,任何人無權改變。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建議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區(qū)委有關部門或區(qū)紀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前,必須執(zhí)行原來的決議。
、決議形成后,各分管黨組成員要認真組織實施。各承辦部門要按要求時間將貫徹執(zhí)行情況報綜合科。
、綜合科要及時撰寫、整理黨組會議記要,并建立決議事項督查制度。
、決議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更,必須召開黨組會議集體決定,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變動。
、黨組會議研究的內容具有保密性或未經批準不應傳達或公布的,與會同志要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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