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yè)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領導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五條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上級專項補助;
(三)維持教育事業(yè)正常發(fā)展,保證完成事業(yè)任務的資產。
二十六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申報: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和規(guī)定,并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xù)。
辦理申報手續(xù)時,須提交的有關資料:
,申請設立報告;
,可行性論證報告;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近期財務報表;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批。資產處會同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核實資產,提出意見并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審批。上級部門要求上報審批的,按要求辦理上報審批手續(xù)。
三,專項登記。資產處根據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帳。如實登記轉作經營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十七條對于轉作經營的資產,學院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jiān)督企業(yè)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一)每由學院資產處制定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及考核辦法,并負責實施考核。企業(yè)必須如實提供財務報告,并經審計部門審計后交資產處作為考核憑據。
(二)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企業(yè)負責人進行獎懲。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任務的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xù)三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業(yè)負責人的職務。
(三)對于虧損嚴重的企業(yè),學院應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予以撤銷。
(四)財務處及資產處可根據需要查閱企業(yè)會計資料,并督促企業(yè)健全財務制度。
二十八條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企業(yè)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度收繳利潤。對轉作企業(yè)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二十九條學院將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專利等無形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經相關評估機構評估并有國由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三十條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yè)。
三十一條院辦企業(yè)不得轉讓,長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權屬學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