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廉潔從業(yè)有關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 十三條 違反規(guī)定接受或索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視情節(jié)對有關人員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責令退出個人所得,并給予倍數額的罰款。
十四條 私自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其他用具為個人使用的,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十五條 違反規(guī)定到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報銷應由個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種費用的,視情節(jié)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責令退出個人所得,并給予倍數額的罰款。
十六條 利用公款在上下級、單位和部門之間相互請客送禮的,對決策人通報批評處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責令相關人員按照承擔責任的大小分攤所有費用,并給予倍數額的罰款。
十七條 不遵守職業(yè)道德,以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等手段騙取榮譽、技術職稱等個人利益的,視情節(jié)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取消其所騙取的個人利益。
十八條 違反規(guī)定在自己分管的業(yè)務和職責范圍內,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十九條 違反規(guī)定參與與“秘書工作”有業(yè)務關系的企業(yè)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二十條 員工的配偶、子女參與與“秘書工作”有業(yè)務關系的企業(yè)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員工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一條 違反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采購、質量檢驗、“秘書工作”配送、基建工程、設備維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二條 違反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性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責令立即退還公物或按照原價進行賠償。
二十三條 擅自處理本單位廢舊物資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全額賠償損失。
二十四條 違反規(guī)定借出差、好差、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游娛樂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決策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責令相關人員承擔所花費用。
二十五條 參加賭博活動的,一律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二十六條 參加業(yè)務單位安排的高消費娛樂及健身活動的,視情節(jié)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處分。
二十七條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參與活動的當事人通報批評,并責令當事人退還消費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