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五章 政務督查工作的實施
十四條 政務督查員每周應向局政務督查領導組匯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對緊急重大事項應隨時報告局長。
十五條 政務督查辦公室一般每月通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
十六條 政務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項,嚴格執(zhí)行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
十七條 政務督查人員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或者未及時向上級報告督查工作情況,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督查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八條 對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員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誤或者損失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其分管領導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十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根據(jù)所督查的事項可采取文書催報檢查、現(xiàn)場巡視檢查、專項查辦等工作方式。
六章 附則
二十條 對政務督查的結果,由政務督查辦公室按行政獎懲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務督查領導組研究后予以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