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勤民警
、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達到天的記分,每少一天扣分;
、糾處違章日平均數達到個以上分;—個—分;—個—分;平均達不到個為分;
、內勤業(yè)務工作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十三條 警容風紀計分辦法,被公安督察通報一次扣分,扣完為止。
十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五個等次,按總得分數依次為:
(一)總分分以上,為一等;
(二)總分—分為二等;
(三)總分—分為三等;
(四)總分—分為基本合格;
(五)總分分以下為不合格。
十五條 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之一,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一)曠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報次以上;
(三)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四章 獎勵
十六條 獎勵以通報表揚和經濟鼓勵相結合。
(一)對給予獎勵的人員在中隊全干會上通報表揚;
(二)經濟上按等次發(fā)放當月勤務考核獎金。
十七條 按照考核成績,每月對獲得一、二、三等成績的民警進行獎勵,一等獎元,二等獎元,三等獎元,基本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不予獎勵;
五章 處 罰
十八條 對缺勤和業(yè)務成績不合格的人員實行單項處罰和總體評價處罰相結合辦法。
十九條 單項處罰,對當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給予扣發(fā)工資,扣發(fā)額分別為:
(一)遲到: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遲到一刻扣發(fā)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二)早退: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早退一刻扣發(fā)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三)脫崗: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脫崗一刻扣發(fā)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四)曠工:每天扣發(fā)工資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級規(guī)定辦。
二十條 總體評價分值為不合格的,扣發(fā)當月勞保、津貼。
六章 監(jiān) 督
二十一條 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同時接受民警和上級領導的監(jiān)督。
二十二條 勤務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中隊內勤對每月勤務進行匯總,形成勤務統計總表;
(二)中隊領導集體對全中隊勤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量化計算民警個人得分值;
(三)評分結果提交中隊全干會通報后方可通過;
(四)報
大隊領導審批進行獎懲。
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應出勤天數以當月考勤報表為準,遇保衛(wèi)工作、節(jié)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計在內。
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guī)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數;
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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