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條 出席人員應準時到會簽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因事請假應通知會議籌備部門,同時,以書面形式獲得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將假條交到行政管理部。
十九條 參會人員聽從會議主持的安排,不喧嘩打鬧;散會后,按秩序離開,會場保持清潔衛(wèi)生。
五章 支教管理
二十條 義務支教相關工作,由長期義務支教委員會獨立執(zhí)行,社團其他機箍門協(xié)調、配合工作。
二十一條 志愿者根據支教的需要統(tǒng)籌安排,在全院公開招聘,采取公開考核的方式進行選拔,通過考核的志愿者統(tǒng)一建立志愿者檔案,由行政管理部統(tǒng)一管理。
二十二條 組織志愿者進行必要的支教培訓,在條件的允許情況下,組織適當的教育能力提升培訓,為志愿者提供教學能力提高的平臺,提升教育質量。
二十三條 為保證支教質量,對志愿者進行嚴格考勤,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能力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進行溝通輔導或取消支教資格。
二十四條 學期期末對志愿者進行評優(yōu),根據實際確定評優(yōu)人數,獲得通過的志愿者由社團和支教所在學校同頒發(fā)榮譽證書,授予“優(yōu)秀志愿者”稱號。
二十五條 學期期末對支教學校學生進行成績考核,考核方式根據實際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由社團和當地學校授予“優(yōu)秀學生”稱號,給予一定的獎學金。
六章 獎勵懲罰
二十六條 評比稱號:優(yōu)秀干部、優(yōu)秀會員、愛心使者(一級稱謂),奉獻使者(二級稱謂),特殊榮譽使者(三級稱謂)。
二十七條 各級稱號評比由監(jiān)督審查委員會根據對社團的貢獻大小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評比考核期內受過處分和附加處分的會員無論貢獻大小,一票否決,不得給予任何稱號評比。
二十八條 錯誤輕微,對社團運行、日常管理、活動執(zhí)行等不起實質性影響作用的行為,不適用處分和附加處分,一律繳納一元公益支持資金;中、高層事務管理級別加倍繳納公益支持資金。
二十九條 處分類別: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撤職、開除會籍;附加處分類別:罰款。
三十條 拖拉推諉是指對待職責內的工作,接受指令而不立即行動,辦事拖拉;遇事缺乏擔當,尋找各種借口,推脫任務、推卸責任。情節(jié)輕微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比較嚴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三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是指不接受社團的決定、安排、管理、制度等,接到指令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輕微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比較嚴重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給予撤職并開除會籍處分。
三十二條 挪用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把社團公財產短時間內作為私人財產使用,沒有導致社團損失,初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次違反給予撤職處分;三次及以上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到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
三十三條 占有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把社團公財產據為已有,導致社團財產損失,損害社團公利益。一經發(fā)現開除會籍,返還社團財產或按原值賠償。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到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必要時上報學院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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