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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更新:2023-09-20 18:09:54 高考升學網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保障水路旅客生命安全,維護旅客合法權益和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基本內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水路旅客船票(以下簡稱船票)實名售票、查驗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實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憑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銷售船票,并在票面記載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實名查驗,是指港口經營人、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售票的船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乘客艙位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為。

  船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統(tǒng)稱為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以下簡稱“實名制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省際水路旅客運輸(含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船舶和相關客運碼頭實行實名制管理,水上運輸距離30公里以下的除外。

  省內水路旅客運輸和港口碼頭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由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實施。

  第四條【監(jiān)管權限】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別負責指導和督促長江干線、瓊州海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承擔本規(guī)定明確的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名售票】實行實名銷售船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取票時,應當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乘船人遺失船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應免費為其補簽船票。乘船人要求退票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按規(guī)定可以免費乘船的兒童及其他人員,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向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申領免費實名制船票。免費實名制船票由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開具,并如實記載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條【實名查驗】在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運碼頭,乘船人應當配合查驗,按要求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乘船人登船前,對船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登船。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應提前為港口經營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內的必要協(xié)助。

  從事長江干線旅游客運的船舶及碼頭,由港口經營人在乘船人登船前,或者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在船舶開航前,對船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登船或為其提供運輸服務。

  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在船舶開航后及時分類統(tǒng)計船載旅客和免費乘船人員的數量,并與港口經營人交換相關信息,確保查驗信息的一致性。

  乘坐跨海鐵路輪渡的旅客已經鐵路客運站查驗身份信息的,港口經營人可不再對其身份進行查驗。

  第七條【信息保密義務】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實施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履行保密義務。

  第八條【人員培訓及能力建設】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guī)定,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應當配備開展實名制工作必要的設施設備;港口經營人應當配備船票、身份證掃描設備和信息存儲設備等必要設施。

  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相關系統(tǒng)及設施的管理,確保人員培訓到位,系統(tǒng)安全運行,設備正常使用。

  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對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開展實名售票工作給予必要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

  第九條【信息化】經登記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天,并具備與公安機關相關系統(tǒng)對接的條件。

  第十條【應急預案】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港口經營人應當針對客流高峰、惡劣氣象及設備、系統(tǒng)、網絡故障、重大安保活動等特殊情況下船票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違法行為處置】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和港口經營人在實行實名制管理過程中,發(fā)現擾亂水路旅客運輸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按要求采取配合措施。

  第十二條【信息泄露責任】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以下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

  (一)未嚴格實名售票或實名查驗,致使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為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開展實名售票、實名查驗或未按要求實名售票、實名查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開展實名售票、實名查驗或未按要求實名售票、實名查驗,致使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為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港口經營人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以下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

  (一)未嚴格實施實名查驗,致使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登船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開展實名查驗或未按要求實名查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開展實名查驗或未按要求實名查驗,允許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登船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或其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拒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水路旅客運輸、港口經營或船票銷售業(yè)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前款水路旅客運輸業(yè)務經營者授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涉及其他行業(yè)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通知其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實名制管理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zhí)法。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船票】本規(guī)定所稱“船票”,包括紙質船票、水路電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乘船憑證。

  第十八條【有效身份證件】本規(guī)定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旅客購票和乘船時必須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件: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居住證、軍官證、士兵證、武警警官證、公安警官證、按規(guī)定可使用的護照,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戶口簿,不滿2周歲嬰兒的出生證,外國人居留證、外交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海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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