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共6章44條,其中霾首次被列入氣象災害的范疇。根據(jù)條例,一旦遇到霾等氣象災害,北京市可根據(jù)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采取臨時交通管制、錯峰上下班、停工停課等一系列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災害具有種類多、范圍廣、頻率高、持續(xù)時間長、群發(fā)性突出、連鎖反應顯著、災情重等特點。科學應對自然災害,確保城市安全運行,將成為城市建設管理的重大挑戰(zhàn)。
北京屬氣象災害高發(fā)區(qū)
按照國務院發(fā)布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常見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雷電、冰雹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北京市屬于氣象災害高發(fā)地區(qū),自然災害70%是氣象災害。同時,氣象災害種類多樣,具有明顯的季節(jié)性、突發(fā)性、局地性和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
據(jù)介紹,北京市由于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每年約占GDP的1%~3%。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越是經濟發(fā)達、單位面積經濟附加值大的地區(qū),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越重,引發(fā)社會問題的可能性也越大。
2001年~,北京市發(fā)生的氣象災害共導致1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5億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災害,共造成79人死亡、1萬余間房屋倒塌,160.2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16億元。
隨著城市規(guī)模擴大以及伴隨而來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城市孕災環(huán)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災體。一方面,氣象災害加劇著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變著局地氣候特征,進一步放大了氣象災害的破壞效應。氣象災害與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為特大城市運行的軟肋、公共安全的難點,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損點。究其原因,是氣象安全因素沒有納入城市規(guī)劃建設的環(huán)境評價和安全評估,氣象因素與城市建設的制約關系缺乏可控的標準和程序。
北京市現(xiàn)有的應災模式重在臨災應急處置,預防性、超前性、針對性建設不足。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不健全、城市建設管理缺乏風險控制制度,缺乏規(guī)范全面的城市安全制度設計。未來,北京將變被動防御為主動防治,將防災重心由災中應對向災前預防轉變,把以人的安全的城市總體安全放在首位。
答疑解惑
為何要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專家表示,氣候可行性論證是約束由城市病引發(fā)并擴大的氣象災害的主要制度,對特大城市尤為必要。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于應對氣候變化、開發(fā)利用氣候資源、合理控制建設成本、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以及提供風險管理決策依據(jù)等具有重要意義。
但從實踐看,北京市建設項目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較少,一些重點建設項目對潛在氣象災害風險疏于防范。見縫插樓式的建設方式導致局部地區(qū)形成了熱島、狹管效應等隱患,最終這些都可能形成城市整體災害。因此,應由相關部門制定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辦法,明確實施標準和程序,嚴格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重點領域或者區(qū)域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qū)域性經濟開發(fā)、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建設項目、旅游開發(fā)建設等規(guī)劃時,都應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并聽取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專家建議
氣象災害治理要“順風理水”
氣象災害是自然災害中的原生災害之一,包括天氣、氣候災害和氣象次生、衍生災害。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fā)生頻繁、災害種類甚多,造成損失十分嚴重的少數(shù)國家之一。
專家認為,城市氣象災害應重點關注暴雨洪澇、高溫、霧、霾等災害治理問題。
北京城市氣象災害治理的主要任務是“順風理水”,針對強對流天氣引發(fā)的城市暴雨洪澇災害,約束和逐步糾正地表大面積硬化,侵占河道,以及排水、雨洪蓄滯利用等基礎設施規(guī)劃建設滯后等問題。
此外,還應針對城市周邊高、中心城區(qū)低的建設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對風的阻擋、通風條件惡化、熱島和霧霾加劇等問題,堅持預防為主?茖W合理規(guī)劃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約束過長的墻壁型建筑,擴大建筑物間距,將通風廊道納入禁建區(qū)、限建區(qū)保護等。
同時,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制度,提升區(qū)域綜合防治水平。區(qū)域,尤其是重要區(qū)域的評估和防控對全市具有重要意義。應針對城市相應區(qū)域的孕災條件與致災要素相互作用的致災機理,建立風險隱患的排查、評估和治理制度,由氣象主管機構定期評估并報告本市氣象風險狀況,包括氣象災害風險隱患的內容類型,排查治理責任主體,治理原則和方式以及監(jiān)督檢查責任部門等。
他山之石
發(fā)達國家如何應對氣象災害
美國
美國是氣象災害頻發(fā)的國家,颶風、龍卷風、旱災、洪災等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年均十億美元以上。美國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基本理念是軟件重于硬件、平時重于災時、地方重于中央。
美國政府設立了總統(tǒng)直接領導的美國緊急事務管理局,專事國家災害管理。一旦突發(fā)大的氣象災害,可以調動美國所有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援。《美國聯(lián)邦災害緊急救援法案》以法律形式定義了氣象災害防御的基本原則、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為防御氣象災害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建立了現(xiàn)代化氣象災害預警體系。通過互聯(lián)網、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實時公布氣象災害信息,指導公眾防災減災。
美國防治氣象災害注重應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地球氣象衛(wèi)星、資源衛(wèi)星的遙感技術早已用于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并運用超級計算機24小時實時對龍卷風、颶風等極端天氣預警。
日本
日本一年四季多發(fā)臺風、暴雨、大雪等氣象災害。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災害管理體制、防御體系;成立了以首相為首的中央防災對策本部,負責指導和部署日本全國的防災工作。日本氣象等災害的管理遵循3個原則:政府依法制定災害對策;國民第一原則;地方自治原則。
日本建有完善的防災法律體系。以1959年的伊勢灣特大臺風災害為契機,于1961年頒布了其防災減災根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對氣象災害的預報、警報、災害應急對策、防災計劃、救災援助、災后重建等作出明文規(guī)定。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氣象業(yè)務法》等227部有關防災減災法律、法規(guī)。
《災害對策基本法》的特點:其一,防災責任明確。明確國家、都道府縣政府、市街村、公民的防災責任。其二,建立綜合性防災行政體制。其三,把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行政規(guī)劃之中,建立有效的防災行政體制。其四,建立起大災的財政援助體系。用于防災減災的預算約占國民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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