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辦字〔2014〕163號
各縣、自治縣、區(qū)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承德市電網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9月22日
承德市電網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承德市電網建設,規(guī)范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電網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指導意見》(國土資發(fā)[2004]238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qū)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征地區(qū)片價的通知》(冀政[2011]141號)、《軍事設施保護法規(guī)匯編》(河北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公室2011年3月下發(fā))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承德市域內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第三條電網建設工程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合規(guī),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維護征地拆遷雙方知情權、參與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原則;
3.統(tǒng)籌兼顧,以人為本,和諧拆遷,確保穩(wěn)定原則;
4.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原則;
5.建設務實高效、清正廉潔、服務型征地拆遷團隊原則。
第四條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在承德市電網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縣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作為征地拆遷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成立相應的征地拆遷組織機構。電網企業(yè)支付相關征拆工作費用。
第五條補償范圍:項目征地界線內的國有、集體、企業(yè)、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環(huán)境敏感區(qū)內確需拆遷的民宅及附屬物、附著物等合法財產,以及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征地拆遷對象。
第六條項目征地拆遷資金的使用,接受業(yè)主單位、地方政府的檢查和監(jiān)督及相關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章征地拆遷實施原則
第七條電網建設工程用地(變電站站址、線路塔基)、工程附屬設施用地、變更設計的用地均屬于征、占地范圍。凡屬于征占地范圍內影響電網工程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和地下設施均屬被拆遷對象。
第八條電網建設工程征、占地范圍內所有的違規(guī)建筑、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各類附著物一律由所有權人(或產權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補償。
第九條遷移遷改電訊、廣電、管線、管渠等設施,新址涉及征地拆遷事宜的按本辦法制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缭借F路、橋梁、公路、通訊設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占用礦山、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采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用。取得合法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企業(yè)礦產資源被壓覆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壓覆部分的礦產資源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費用。非法勘探、開采的不予任何補償。
第十一條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有權屬糾紛的,在確定合理補償金額后,本著先征收、先拆遷、再補償的原則進行處理,保存好影像等相關資料待權屬明確后再行支付補償費。征收、拆遷前應由公證處對相關證據做公正和保全。
第十二條被拆遷的農村宅基地有合法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遷人需新建農宅時,各縣區(qū)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和國土部門要在審批建房用地時負責解決用地指標,統(tǒng)一規(guī)劃安排宅基地,并予以優(yōu)先辦理。如因房屋拆遷確給原村造成邊角剩余戶的,在自愿的情況下可以拆遷,并安置宅基地,原則上不超過3戶。
第十三條項目施工期間,施工車輛可以使用縣道、鄉(xiāng)道和村道,道路的日常養(yǎng)護工作由項目施工單位負責。項目施工完畢后,由施工單位對施工期間導致損壞的道路進行恢復修繕,修繕標準應不低于原有道路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過路過橋費,不得阻撓車輛正常通行。由于項目的實施阻斷農業(yè)生產道路的,由業(yè)主單位負責貫通道路或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圍外地上、地下設施損壞或地下水位改變,影響居民生產、生活的,由縣區(qū)拆遷機構協調業(yè)主單位、施工單位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管理費和耕地占用稅及其他等稅費的,由業(yè)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
第十六條在拆遷、施工過程中,發(fā)現文物應及時向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和市電網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七條在輸電線路設計、施工階段盡量采用高跨走廊下方樹木方式,避免砍伐。運行后樹木生長超過安全距離的,由供電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砍伐手續(xù)。
第三章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土地補償標準
永久占地:變電站站址征地補償、鐵塔占地補償按最新區(qū)片價標準進行補償(或參照當地政府區(qū)片內最新征地價格)。
臨時占地:補償標準按照年產值以“占一年補兩年、占兩年補三年”的原則執(zhí)行,以此類推。其中多補一年屬恢復地力費用。
臨時占地補償標準:
1.水澆地、水田、菜地每畝每年補償1800元;
2.旱耕地每畝每年補償1500元;
3.其他地類(林地、草地、灘涂等)每畝每年補償800元。
第十九條附著物補償具體標準由各縣區(qū)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自行制定。
房屋、林木、井及水利設施、壩界和石墻、溫室、大棚、墳墓、灌溉管網、青苗等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涉及林木栽植密度按行業(yè)標準控制,超出行業(yè)標準的按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涉及評估的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拆遷電力及通訊設施,由被拆遷部門提出遷改方案及預算,由有資質的造價事務所進行審核,確定補償金額,進行補償。跨越(占用)國省普通干線公路及損壞公路設施的,按《河北省公路路產賠補標準》收取補償費。
占用、影響國防和軍事設施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設施性質與規(guī)模、國家與地方現行價格等情況,由軍隊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原則上按不低于異地新建所需土地和設施實際費用補償。
本規(guī)定未列的征占地、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依據所在地政府執(zhí)行標準或通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所確定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四章資料報批
第二十條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國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快手續(xù)報批。臨時占地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縣區(qū)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協調,國土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占用和砍伐林木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協助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拆遷電訊、廣電等設施及線路的,需要報請審批的,按產權由所屬部門負責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占用國防和軍事設施的,由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牽頭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占用水利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挖掘動遷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后,相關手續(xù)和資料,按照電網工程檔案歸檔原則歸檔管理。
第五章測量核準
第二十七條征地拆遷范圍以設計文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清查測量方法:
由各縣區(qū)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征地拆遷組織機構牽頭組織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評估機構、相關鄉(xiāng)鎮(zhèn)、村等相關部門成立征地拆遷數量清點小組,負責現場清點并確認征地拆遷數量。
拆遷、占地、賠損等資料應及時整理匯總,在工程竣工后與其他工程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工程建設占地區(qū)域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辦事程序,嚴格工作紀律。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索賄受賄、貪污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尋釁滋事、無理取鬧、妨礙執(zhí)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承德市電網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縣區(qū)要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報承德市電網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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