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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jù) | 1、《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fā)【1998】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fā)【1998】185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治【1999】3號) 2、《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fā)【2002】28號) |
辦理條件 | 1、購房:在市區(qū)購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或購房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且人均金額不低于7萬元,已實際入住并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發(fā)票) 2、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已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婚齡、居住等任何條件的限制 |
須帶材料 | 1、購房:申請人報告、戶籍證明、產(chǎn)權證及其它相關材料 2、投靠:申請人報告、戶籍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 |
辦理程序 | 由投靠人提出申請,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 |
收費標準 | 浙財綜[2006]114號 戶口準遷證工本費 1元/張 (派出所收。 |
辦理時限 | 從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 |
辦理地址 | 各轄區(qū)派出所 |
聯(lián)系電話 | 鹿城區(qū)公安分局派出所電話 |
辦理時間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時間 |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guī)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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