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qū)別于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志。那么青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青島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錢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青島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知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和《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山東人民政府令第279號)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流程,確保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完善《青島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一)保障城鄉(xiāng)困難居民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四)分類施保,動態(tài)管理;
(五)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立。
第三條區(qū)(市)民政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核對、審核、審批工作的規(guī)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凡持有本市城鄉(xiāng)居民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戶籍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實際居住滿3年(在居住地所在區(qū)市連續(xù)居。o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的差額計算。
第七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
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存在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并且長期共同居住的分戶籍家庭,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五)區(qū)(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jiān)獄內服刑的人員。
3.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第八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九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納入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已納入的應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資格。
(一)雖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財產狀況、實際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擁有或長期自費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低檔摩托車、非經營性農用拖拉機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家中擁有高價收藏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具有投資行為且投資數額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倍的。
(四)家庭成員在高收費中小學(含幼兒園)自費擇校就讀的;在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等高收費專業(yè)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或旅游的。
(五)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倍的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jié):
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
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
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
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的。
非因拆遷原因,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或購買房屋的。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七)拒不簽訂《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的。
(八)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
(九)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
(十)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十一)因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而未獲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權益的。
(十二)在就業(yè)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yè)條件者應先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職業(yè)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1年內三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yè)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十三)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參與違法活動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省文件108頁)
(十五)區(qū)(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申請家庭的贍養(yǎng)義務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十六)區(qū)(市)民政部門規(guī)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材料,書面聲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簽字承諾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授權并自愿接受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核對機構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自愿承擔法律責任。
未經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查,不得將任何家庭、個人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一)無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靠家庭供養(yǎng)且該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認定條件的成年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法分別辦理:
(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的,原則上應將戶籍遷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戶主(家庭實際居住地一方)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區(qū)(市)民政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以及收入和財產證明材料。
(二)城市居民戶籍在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六區(qū)或高新區(qū)),戶籍地所在區(qū)與實際居住地所在區(qū)不一致且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區(qū)連續(xù)居住不滿一年的,在戶籍地所在區(qū)辦理;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區(qū)辦理。
(三)城市居民戶籍在六區(qū)或高新區(qū),在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四市)居住、有合法住所且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市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市辦理。租住、借住、寄居或連續(xù)居住不滿一年的,在戶籍地所在區(qū)辦理。
(四)城市居民戶籍在四市,在六區(qū)或高新區(qū)居住、有合法住所且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區(qū)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實際居住地所在區(qū)辦理;租住、借住、寄居或連續(xù)居住不滿一年的,在戶籍地所在地市辦理。
城市居民戶籍在四市,且在四市居住的,參照(二)款辦理。
(五)農村居民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除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戶籍地申請辦理。
(六)對于戶口在本市而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接收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六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七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現金發(fā)放的勞保福利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yè)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包括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紅利和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包括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退職退養(yǎng)生活費、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土地征用補償和安置費、水庫移民后扶補助、商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區(qū)(市)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八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金融資產,包括在銀行、證券、商業(yè)保險、信托投資等機構的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債券、商業(yè)保險、信托賬戶余額、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資產的總和。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低檔摩托車、非經營性農用拖拉機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一十九條鎮(zhèn)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信息核對和調查核實。
調查人員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村(居)委會成員、駐村(居)干部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工作人員等組成,每組不少于2人。
第二十條調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對。通過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yǎng)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鄰里走訪: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十一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按照調查、核實后的收入認定。
(一)工資收入按照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收入證明認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社會保險費繳納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認定。
(二)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三)享受醫(yī)療期或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yǎng)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四)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高于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五)打零工、做小生意、擺攤修理、人力搬運、家政服務等非固定從業(yè)收入,按各區(qū)市制定的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實際收入高于評估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六)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捕撈業(yè)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收入;不能準確核定的,按各區(qū)(市)制定的收入評估標準計算;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七)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自謀職業(yè)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人員,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八)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九)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和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標準,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視為無履行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能力,在核定家庭收入時,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用。無法律文書約定的贍養(yǎng)費的認定,按照被贍養(yǎng)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后×50%÷單方被贍養(yǎng)人數計算;扶(撫)養(yǎng)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0-30%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yǎng)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
(十一)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必要時申請人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yè)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收入不穩(wěn)定的,可以按照其提出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值或前一年收入計算。
第二十三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優(yōu)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及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傷殘撫恤金、義務兵家庭優(yōu)待金、獎勵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等,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二)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yōu)秀者頒發(fā)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補助資金。包括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y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獨生子女費,政府、社會給予的醫(yī)療救助款物,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的醫(yī)療費,老年人領取的本市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政策規(guī)定享受的基礎養(yǎng)老金,政府發(fā)放的廉租住房補貼;高齡老人津貼,慰問款物等。
(四)按照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個人自繳的最低檔基本社會保險費(扣除社會保險費補貼部分)、住房公積金。
(五)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guī)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六)政府發(fā)放的物價補貼、節(jié)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
(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享受待遇期間上崗、就業(yè)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除其培訓等必要的就業(yè)成本。
(八)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或實習期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九)區(qū)(市)民政部門規(guī)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第五章 民主評議
第二十四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民主評議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或政府購買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區(qū)(市)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六條民主評議程序:
(一)宣講政策。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最低生活保障資格條件、補差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政策規(guī)定,宣布評議規(guī)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回避。
(四)形成結論。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六章 審核審批
第二十七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區(qū)(市)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
第二十八條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區(qū)(市)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二十九條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擬保障人口、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發(fā)給《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公示有異議的,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第三十條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城市單親家庭、三胞胎以上家庭、艾滋病患者和農村獨生女家庭以及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殘疾人和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yǎng)家庭等,實行分類救助,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增發(fā)一定數額的專項生活補助,對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學子女發(fā)放教育專項生活補助。
第七章 資金發(fā)放
第三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按月發(fā)放,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向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定期復核。
第三十三條各級民政干部及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任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與民政干部及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填寫《最低生活保障備案表》。
各級民政干部及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已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和信息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qū)(市)民政部門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三十四條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A、B、C三類家庭實行分類管理。“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劃分為A類,每年復核一次。家庭經濟狀況和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劃分為B類,半年復核一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劃分為C類,每季度復核一次。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通過定期復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在其《最低生活保障證》上加蓋審驗合格印章。
第三十五條復核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發(fā)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并由2名以上復核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復核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分別對復核結果簽字確認。復核結果要及時報區(qū)(市)民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變更材料,及時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fā)、減發(fā)或者停發(fā)的審批決定,在作出審批決定的當月書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書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送達并收回、注銷《最低生活保障證》。
第三十七條延緩計算和從業(yè)生活補助。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因再就業(yè)、靈活就業(yè)、自謀職業(yè)或者自主創(chuàng)業(yè)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實申報其實際收入的,其收入延緩三個月計算,即從其申報新收入的第四個月開始計算收入。對未如實申報,但被舉報或審核發(fā)現其收入增加的,其新收入從收入實際增加月份開始計算。退保后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對已批準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其申報的勞動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且計入家庭收入后,對其給予數額等同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從業(yè)生活補助。
(三)納入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范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以采取漸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繼續(xù)保留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個月。
第三十八條對勞動年齡段內以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yè)或技能培訓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對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有異議的,由區(qū)(市)民政局委托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在村、社區(qū)公示后,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qū)(市)民政局備案。
鑒定過程中醫(yī)學專家認為必須使用醫(yī)學儀器對被鑒定人作輔助檢查的檢查費由被鑒定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區(qū)(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內容應當齊全完整,不得隨意涂改;檔案整理應當統一規(guī)范,不得隨意變更;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意銷毀。
(一)審核類檔案。包括申請書原件,戶口薄、身份證、不動產查詢結果、殘疾證、結婚(離婚)證復印件,個人婚姻狀況聲明,疾病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書面聲明,《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記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表,定期復核記錄,停發(fā)、增發(fā)、減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核表等。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各類統計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備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勞動記錄等。
(三)財務類檔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領取名冊等。
第四十條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全面運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平臺,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一條區(qū)(市)民政局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申請地村、社區(qū)實行長期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第四十二條市、區(qū)(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jiān)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的監(jiān)督、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市、區(qū)(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同時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建立誠信機制。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采取虛報、隱瞞(車輛、房產或變更等)、偽造等不正當手段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1-3年內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申請,并將其列入社會救助不誠信名單。
第九章 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條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適用范圍包括市、區(qū)(市)、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和個人、出具收入證明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四十六條負責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一)預算安排的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不能按月足額到位的。
(二)具備財力保障或上級已對其財力缺口進行補助后,由于不按月足額發(fā)放或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原因,引發(fā)影響社會穩(wěn)定事件的。
(三)拒不執(zhí)行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法規(guī)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造成工作得不到落實、公民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
(四)對群眾反映或上級轉辦的符合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guī)的信訪事件,不及時妥善處理,敷衍塞責、被動應付,導致信訪人員長期、多次到上級機關上訪的。
(五)擅自改變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六)不及時受理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或無故拖延調查審批時限的。
(七)搞暗箱操作,未按規(guī)定進行張榜公布的。
(八)利用職權,對符合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最低生活保障障的家庭進行打擊報復,故意不簽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九)對不符合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十)騙領私分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十一) 偽造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資料,虛報冒領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十二) 虛報、瞞報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情況的。
(十三) 違反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原則,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十四)其它應受責任追究的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受追究的工作人員,不適合現工作崗位的,應調離該工作崗位;村(居)委會干部有上述行為的,可暫停其履行職務,并提請村(居)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撤換。
第四十七條出具收入證明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責任追究:
(一)收受好處,私自為職工出具虛假證明,幫助職工騙取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單位主管人員指使他人出具虛假證明,幫助職工騙取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造成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流失的。
(三)拒絕提供相關材料,造成應該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未能享受的。
(四)對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到位,造成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能落實或不能及時落實到位的。
(五)拒不執(zhí)行與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的社會救助政策的。
(六)干預民政部門開展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干擾、破壞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guī)正常執(zhí)行的。
各級民政部門發(fā)現上述情況,向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并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報告,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予受理,查明情況后,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四十八條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1-3年內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申請。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在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guī)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xù)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應退出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而拒絕退出,無理取鬧,干擾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
上述情況查實后,區(qū)(市)民政部門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騙(冒)領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人員由區(qū)(市)民政部門下發(fā)追款通知,要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下達通知之日起60天內如數退回騙(冒)領的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四十九條申請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獲批準的人員,采取暴力方式索;驀乐馗蓴_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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