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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趙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后,民間的審判系統(tǒng)已經(jīng)結(jié)案,對于趙作海,“當?shù)厝私栽豢蓺ⅰ薄?/p>
但警方的取證調(diào)查還在持續(xù)。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縣檢察院對趙作海正式批捕。當時的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楊東平,后來成了柘城縣檢察院反瀆職局的局長。
被呈送到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的證據(jù)有:趙作海的口供,刑事技術(shù)鑒定,證人的證言以及趙振晌的失蹤。
柘城縣檢察院正是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做出了批捕決定。
證據(jù)不足的“兇手”
根據(jù)司法程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0月,趙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環(huán)節(jié)的預審后,由柘城縣檢察院公訴科報送至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訴。
當年,商丘市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小組共兩人,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牽頭,主訴檢察官是汪繼華。
“趙作海的案子就一個核心問題,尸源問題。”事隔11年,汪繼華對于趙作海案的具體細節(jié)已不清晰,但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當時初步感覺,這個案件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里就退了!
汪繼華畢業(yè)于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到商丘市檢察院工作。他是一個很看重職業(yè)聲譽的人。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
在當時,村里人都覺得趙作海是殺人兇手的時候,檢察官汪繼華做了退卷的決定。理由是,證據(jù)不足。
除了尸源無法確定是趙振晌,另一處疑點是兇器。
隨后,柘城縣公安局補充了一些細節(jié),不久,案卷再次被報送到商丘市檢察院。
“但是尸源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蓖衾^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法規(guī),檢察機關兩次退卷后,公安機關要么撤案放人,要么變更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檢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趙作海卻依舊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
“如果當時釋放趙作海,社會效果無法估計,放大了講,關著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繼華分析,社會評判,不是專業(yè)評判,“現(xiàn)在趙振晌回來了,村民才知道他沒有死,才知道趙作海沒有殺人,可那時候趙振晌沒有出現(xiàn),誰知道趙作海有沒有殺人?”
2001年5月,汪繼華辭職離開商丘市檢察院,與人合伙創(chuàng)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訴,趙作海被超期羈押將近3年。
三堂會審
就在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千里之外的廣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羈押導致的悲慘事件,掀起了社會上對超期羈押的密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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