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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委政法委把結論都定好了,檢察院、法院只不過是個形式,我們只有服從”。鄭磊1992年畢業(yè)于武漢中南政法大學法律系。1998年,經(jīng)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商丘市檢察院。
這已不是鄭磊經(jīng)手的第一個上級“定調(diào)”的案子了。在短暫的檢察系統(tǒng)工作經(jīng)歷中,鄭磊此前曾接手多次“定調(diào)”的案子。
“比如一個貪污受賄案,證據(jù)不充分,如果一審在中院,被告人申訴到省高院,還有可能改判,協(xié)調(diào)會后,就安排一審到基層法院,申訴到中院維持原判結案了!
雖然有上級的“定調(diào)”,審查完卷宗后,鄭磊還是給主管領導匯報了自己的意見,“能夠起訴的證據(jù),和不能起訴的證據(jù),都有匯報!
能夠起訴的證據(jù)共五點:一、趙作海的口供;二、殺人的動機,二趙不但有私人恩怨,還存在債務糾紛;三、被害人趙振晌在一年內(nèi)沒有出現(xiàn);四、井里裹尸用的麻袋,經(jīng)趙作海的媳婦和兒子辨認,是趙作海家的,趙作海對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五、趙作海申訴說警方刑訊逼供,當時認為是狡辯。
但案件疑點也暴露得同樣清晰:尸源問題;壓在尸體上的三個五六百斤的石磙,趙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難以排除逼供、誘供的行為;肢解尸體的刀具沒有找到。
領導當時是這樣答復鄭磊的:案件符合兩個“基本”的原則(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充分”),夠起訴條件。為了解決超期羈押問題,按市委政法委的要求,盡快起訴。
2002年11月11日,鄭磊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作為公訴人,指控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了公訴。
庭審現(xiàn)場安排在柘城縣。
庭審沒有公開,但當?shù)厝碎L久以來認為趙作海是兇手的想法,依舊牢固。這些年被認為和二趙不清不楚的那個女人,撫養(yǎng)了趙作海前妻遺棄的兩個孩子。他們一家,在趙樓村一直抬不起頭。村民們在他們家門口潑屎潑尿,沒事還數(shù)落幾句。
庭審現(xiàn)場波瀾不驚。雖然致罪證據(jù)依舊不足,但面對這個疑罪從有的系統(tǒng),趙作海始終拿不出自己不是兇手的更有力證據(jù)。
趙作海的辯護人是當時尚未拿到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實習律師胡泓強!摆w作海的辯護律師是法院指定的,當時還沒有法律援助中心。在庭審現(xiàn)場,法官說,這是某某律所的律師。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如果不看新聞,也不知道他原來是個實習律師。”鄭磊說。
庭審持續(xù)了僅僅半個小時。鄭磊匆匆念完起訴詞。趙作海依舊在法庭上喊冤,訴說著自己的冤屈和刑訊逼供的事實。實習律師胡泓強為趙作海做了無罪辯護,但辯護也沒有得到法官的采信。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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