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查詢系統(tǒng)入口地址:http://fj.cltt.org/Web/Login/pscp01001.aspx
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試點業(yè)務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開展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以下稱“機輔測試”)試點,是積累機輔測試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機輔測試系統(tǒng),推進測試管理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有效措施。為保證測試質量,確保試點規(guī)范、有序、健康發(fā)展并取得實效,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各。▍^(qū)、市)開展機輔測試試點應報經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批準,同時將其制訂的試點和推廣應用總體規(guī)劃方案報送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
第三條 經批準開展試點的。▍^(qū)、市)應認真落實其試點和推廣應用總體規(guī)劃方案,按照方案確定的范圍和時限開展試點。要堅持“科學、規(guī)范、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在部分測試站(點)先行試點,認真總結和積累實踐經驗再行推廣。
第四條 各試點。▍^(qū)、市)應統(tǒng)一使用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集中建設、由全國普通話培訓測試信息資源中心統(tǒng)一管理和維護的普通話水平測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五條 各試點。▍^(qū)、市)確定的機輔測試試點考點,其考場設置和裝備條件等,應符合《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操作規(guī)程(試行)》(教語用司函[2008]23號)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各試點。▍^(qū)、市)應對相關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考務人員進行機輔測試的適應性培訓,使其掌握機輔測試的相關知識,具備開展機輔測試所需的基本技能。
第七條 各試點的省(區(qū)、市)可根據《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試行辦法》(教語用司函[2009]5號)制訂評分實施細則,并對參與機輔測試評分的測試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 各試點。▍^(qū)、市)應在部分測試站(點)先行試點過程中,現場采集適當數量等級分布比較合理的測試有效語音樣本,并利用上述樣本進行人工測試和機輔測試的對比實驗。實驗報告應報送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同時抄送機輔測試系統(tǒng)研制單位用于進一步完善該系統(tǒng)。
第九條 各試點。▍^(qū)、市)的省級測試機構應加強對所屬試點測試站(點)的監(jiān)督和管理,明確各級測試機構的職責、權力和義務,認真探索、總結加強機輔測試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實踐經驗,促進機輔測試的規(guī)范管理和科學發(fā)展。
第十條 各試點省(區(qū)、市)的省級測試機構應加強對機輔測試試點的跟蹤研究和質量監(jiān)控,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機輔測試系統(tǒng),保證測試質量,維護考生權益和測試信譽。
第十一條 各試點。▍^(qū)、市)的省級測試機構對下列情況應組織進行人工復審,并以復審成績作為頒發(fā)證書的依據:
1.一級復審:考生的機輔測試成績達到普通話水平一級標準的,應組織進行人工復審;復審成績達到一級甲等的,應報送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確認。
2.異常復審:考生的語音數據或評測數據明顯異常的,應組織進行人工復審,必要時可重新進行測試。
3.抽查復審:原則上每批次測試都應抽查復審,且人工復審的數量不低于本批次測試總數的1%,重點對機輔測試成績與等級標準分值臨界(正負1分)的情況進行人工復審。
各試點。▍^(qū)、市)的省級測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地實際,適當擴大復審的范圍和比例。
第十二條 各試點。▍^(qū)、市)的省級測試機構應針對試點中發(fā)現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組織專家和測試員進行研討,并將具體情況報告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同時向機輔測試系統(tǒng)研制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各試點。▍^(qū)、市)應對每年度開展試點情況、執(zhí)行試點和推廣應用總體規(guī)劃方案情況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告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和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
第十四條 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負責協調和督促機輔測試系統(tǒng)研制單位,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各地的需求,及時為各試點。▍^(qū)、市)開展試點提供保障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應針對試點中發(fā)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組織研究和制定應對措施;針對試點中發(fā)現的主要技術問題,聯合各方力量進行攻關。
第十六條 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應進一步加強對各試點。▍^(qū)、市)的業(yè)務指導、質量監(jiān)督和檢查評估,總結、宣傳和推廣好的經驗,組織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七條 各試點省(區(qū)、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本。▍^(qū)、市)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意見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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