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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交易流程比較復雜,涉及到眾多的稅費、產(chǎn)權(quán)、合同等問題,其中涉及到眾多政府部門收取的二手房交易稅費問題最讓人拿捏不準。
二手房交易稅費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向賣方征收交易所產(chǎn)生的差價獲得的收入。各類稅收包括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
二手房交易稅費在交付當中是分成買方和賣方分別交付的,在二手房交易中常有買賣雙方的其中一方因為不了解二手房交易稅費在交付時如何劃分,最后產(chǎn)生了很多二手房交易糾紛。因此二手房匯總了目前最新的福州二手房交易稅費信息,希望幫助廣大購房者了解關(guān)于二手房交易稅費的知識。
福州二手房交易費用說明
一、契稅:
①1997年10月1日前發(fā)生的房屋權(quán)屬轉(zhuǎn)移,按現(xiàn)行指導價3%稅率征收契稅;
②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發(fā)生的權(quán)屬轉(zhuǎn)移,按3%稅率征收契稅;
③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按1.5%征收契稅。其中,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個人首次購買以及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0.5%征收。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1%征收。
④2010年10月1日起,個人購買房產(chǎn)均按3%征收契稅,其中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⑤房屋和附屬設施統(tǒng)一計價的,合并房屋及附屬設施面積,即按總面積適用相應政策征收契稅。
二、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宅和2002年7月1日(均指發(fā)票時間)前成交的非住宅交易手續(xù)費按實際成交價的0.2%收取,買賣雙方各半。
三、經(jīng)濟適用房、房改房登記手續(xù)費和登記費減半征收。
四、個人轉(zhuǎn)讓非住宅:營業(yè)稅按成交價或指導價減去原購置價格或原抵債作價金額的余額征收;按成交金額或指導價5%征收土地增值稅;按成交金額或指導價1.5%計征個人所得稅,或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核實征收。
五、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成交價或指導價減去原購置價格或原抵債作價金額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六、每增加一本房產(chǎn)權(quán)證加收10元工本費。
七、普通商品住房認定標準(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住宅小區(qū)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2)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樓區(qū)、臺江區(qū)的住房實際成交單價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區(qū)的住房實際成交單價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實際成交單價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八、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zhuǎn)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單位轉(zhuǎn)移房產(chǎn)需先到地稅部門核實并交納稅款,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房產(chǎn)轉(zhuǎn)移完稅證明函。
十、直系親屬之間贈與免收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其他贈與的,如贈與公證書時間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營業(yè)稅;贈與公證書時間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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