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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以后,先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然后仲裁庭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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