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通知當事人仲裁庭組成情況的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組成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當事人對誰擔任仲裁員并不知道,對仲裁員的情況也并不了解,為了便于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監(jiān)督,保證仲裁活動的公正性,在仲裁庭組成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組成情況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雖然該案件的仲裁庭組成人員已經確定,但仲裁庭只是一個對該案件進行仲裁的臨時組織,所以對當事人的通知仍然是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發(fā)出。
1.書面通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這里的“書面”通知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信件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述的通知形式。以這種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可以避免因通知方式的問題造成當事人對通知內容不清楚,或者出現通知錯誤的情況,影響其仲裁權利的行使。而且,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被通知人就通知內容、時間、方式出現爭議時,便于雙方舉證,明確責任。
仲裁與訴訟不同,一般情況下,審判庭由法官組成,法官是具有一定專業(yè)素養(yǎng)的專職審判人員,人們基于法院及其判決的權威性以及對法官這一職業(yè)的信任而對訴訟活動予以認可。但仲裁員與之不同,仲裁員有專職亦有兼職,且從目前的實踐中來看兼職仲裁員為多數,以深圳市為例,6個區(qū)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只有專職仲裁員51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了解仲裁員的背景情況,增加當事人對仲裁庭及其裁決的認可和信任,同時也是雙方當事人行使回避申請權的前提,也便于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監(jiān)督,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如果當事人連仲裁庭組成情況都不得知悉,那么,因對仲裁員與其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與另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接觸而申請回避更是無從談起;如果僅通知一方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那就是對另一方權利的不正當的消減,是對權利的重大侵害,也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另一方當事人甚至可以因此提出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2.通知時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為確保勞動爭議在較短的時間得以解決,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周期過長的問題,本法對整個仲裁活動的期限以及仲裁活動各階段的期限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在受理后的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組織雙方當事人根據規(guī)定的程序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通知雙方當事人。這里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的期限規(guī)定為五日,是從實踐情況出發(fā),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多方面考慮、協商后作出的規(guī)定。這樣可使雙方當事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較為寬裕的時間根據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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