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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32、35條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其內(nèi)容包括:
(1) 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 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4) 裁決的結(jié)果及費用的負擔;
(5) 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具體樣式和要求可參考勞動部制發(f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文書樣本》(勞部發(fā)[1994]27號)之"27"及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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