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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員工對仲裁裁決不服應(yīng)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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