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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紀律;
(2) 書記員宣布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庭;
(3) 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
(4) 當事人的身份經(jīng)首席仲裁員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首席仲裁員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案由,不公開處理的案件應當說明理由;
(6) 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7) 首席仲裁員告知當事人有關(guān)的仲裁權(quán)利義務(wù),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仲裁庭應當宣布休庭。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首席仲裁員在重新開庭時宣布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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