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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回執(zhí)(一式二聯(lián))
收件單位(蓋章):編號: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
收件人 收件時間
案由
已收材料清單(打“√”部分)
口仲裁申請書一式二份
口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口證據(jù)材料一式二份共 頁
口企業(yè)登記資料復印件一份
口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
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口授權委托書一份
口答辯書一式二份
口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口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師執(zhí)業(yè)復印件二份
口其他:
申請人簽名確認:日期:
備注:先接收仲裁申請資料,待本委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請當事人妥善保管本回執(zhí)。當事人可自仲裁機構(gòu)接收《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nèi)來電或來人查詢受理結(jié)果。申請人領取本委發(fā)出的《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時,將本回執(zhí)交回本委。
本委地址:聯(lián)系電話:
《收件回執(zhí)》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仲裁委員會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的證明。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等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員填寫該收件回執(zhí),并加蓋印章(或收件專用章)。
2.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規(guī)范的,應當場或五日內(nèi)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出具收件回執(zhí)。
3.根據(jù)實際收取的材料情況選填“已收材料清單”,未在列明選項之列的,在“其他”項中列明。
4.仲裁工作人員填寫完畢后交提交材料的當事人簽名確認所填信息,并注明收件日期。備注欄中可告知查詢方式。
5.仲裁委員會發(fā)出收件回執(zhí)后,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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