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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依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同時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申訴時效問題。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及時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申請過企業(yè)調解程序,調解期間(最長不超過30日)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xù)計算。農(nóng)村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當特別注意時效的把握;
(2)申請形式上要采取書面形式,按規(guī)定式樣提交申訴書,并且要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自己選擇仲裁委員會;
(4)申請仲裁,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減、免、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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