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來說,認定勞動關系存在與否有兩個標準:一是雙方是否訂立勞動合同;二是雙方是否已經產生了勞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比較容易認定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并不只是單純看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û簽勞動合同,并不能否定已產生勞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λ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企業(yè)δ按規(guī)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必須強調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的保護。如發(fā)生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在當受理。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λ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Χ和《中華人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的受案范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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