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guī)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權限等事項進行核對,復印身份證件,并要求簽到。
按照《勞動仲裁公開審理案件辦法》規(guī)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下列情況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于不公開審理的實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批準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fā)放旁聽證。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guī)定辦理。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二、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fā)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fā)言和提問。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布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四、當事人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五、權利義務告知和回避申請
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訴與答辯
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
七、調查與質證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
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后,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全部證據的復印件(準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準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準許,需經仲裁庭許可。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證人作證申請,申請書包括證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擬證明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fā)問(應當注意發(fā)問方式,不得進行誘導或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質證完畢,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并根據案件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當庭不能認定的,仲裁庭將在閉庭后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
八、仲裁庭辯論
質證完畢,仲裁庭可休庭進行合議,確定辯論焦點;謴屯徍,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辯論意見。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fā)言,然后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發(fā)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就爭議焦點相互辯論,但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
九、仲裁庭調解與裁決
辯論完畢,仲裁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guī)定對案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仲裁庭征詢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愿,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擇日作出裁決或者經合議、經仲裁委員會審批后當庭裁決;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調解時,仲裁庭可采取雙方在場調解、單獨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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