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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一般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用人單位盡到了誠信磋商義務的,可以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免除支付雙倍工資責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種類型分別表述如下:
一、新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是,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老員工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我們所講的老員工是指至少簽訂了一次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老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并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xù)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且無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三、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
律師在大量的裁審判例中發(fā)現(xiàn),仲裁員或法官在企業(yè)遭遇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簽訂、續(xù)簽也能網(wǎng)開一面。我們認為,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確實無法履行誠信磋商的法定義務,屬于履行不能,可以諒解,故這種不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或續(xù)簽的狀態(tài),也可以豁免用人單位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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