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進行了詳解,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fā)??居住地制作和發(fā)放證件”。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fā)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fā)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有以下步驟: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fā)。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fā)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fā)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zhí)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為什么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
新聞鏈接
為有效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份證問題的發(fā)生,確保居民身份證信息準確、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意見明確了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同時明確以下兩種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發(fā)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什么時間能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
目前,公安部已確定了實施“三項制度”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總的考慮是分“三步走”:從今年7月開始到明年6月,10省市開展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tǒng),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逐步開展異地受理。2017年7月,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三項制度”。目前,10個試點省市已完成有關系統(tǒng)升級,正按照公安部要求,抓緊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試點方案,進一步做好系統(tǒng)對接和信息流轉,全流程、全環(huán)節(jié)地開展一對一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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