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
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經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見附表)。
(一)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共97條)
《指導意見》第一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81條)
理由:
(1)應從城市交通和社會總體效益的角度統(tǒng)籌考慮出租汽車發(fā)展定位,必須堅持公交優(yōu)先的發(fā)展戰(zhàn)略,出租汽車只能作為其補充。
(2)出租汽車是個體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鐵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運輸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夠經濟環(huán)保。出租汽車應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側重滿足個性化和緊急、特殊需求,不宜作為解決基礎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車不納入公共交通的范疇,回歸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動出租汽車行業(yè)改革和服務水平的提升。
(4)出租車雖然是個性化交通方式,不屬于公共交通,但從其社會公用的角度看,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與城市的正常運行密切相關,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需要政府統(tǒng)籌發(fā)展。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10條)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運條例中已經規(guī)定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公交和出租車,建議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對于公共交通相對欠發(fā)達的城市,出租汽車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應該納入公共交通范疇,享受相關政策優(yōu)惠和經濟補貼,方便公眾出行。
主要觀點3(6條):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yè)的一部分,屬于市場正常的行業(yè),不能將其強行規(guī)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共1022條)
1.關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823條)
《指導意見》第二條:“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
《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