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錄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顧規(guī)定
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況的考生在報考高中段學校時享受政策加分照顧待遇。
1.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顧:
(1)烈士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部隊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4)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qū)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2.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顧:
(1)作戰(zhàn)部隊(“作戰(zhàn)部隊”系指擔任戰(zhàn)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zhàn)斗部隊)軍人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qū)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4)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6)受正大軍區(qū)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軍人子女加5分照顧。以上除“因公犧牲軍人”外,其余軍人均指現(xiàn)役軍人。
4.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
(2)少數(shù)民族考生;
(3)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項照顧條件,則取最高一項照顧,不重復照顧。
(二)特長生加分規(guī)定
1.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者,可加4分。
3.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三等獎、市級二等獎或縣級(市直)一等獎者,可加2分。
4.初中階段參加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合格者,A級加4分;B級加2分。2016級起初中學生,不再享受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B級加分政策。
5.特長生加分項目另行發(fā)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則取最高一項加分,不累計加分。
(三)其他各縣(市、區(qū))制定的照顧錄取政策。
(四)特長生加分項目秉承只減不增的原則,除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可以加分的項目之外,其余有關加分項目將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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