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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隨著我市最低工資標準10月1日起全面上調(diào),試用期工資、病假工資以及傷殘津貼等多項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勞動保障權益也隨之調(diào)整。
據(jù)介紹,以調(diào)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720元為基礎,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內(nèi)由企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chǎn),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nèi)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jù)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6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產(chǎn)的除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鄭州屬于第一類行政區(qū)域。
鄭州最低工資:月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元
鄭州最低工資變化
河南省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一、二、三類行政區(qū)域分別為380元、300元、240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則上漲100元,分別為480元、400元、320元;2007年10月1日起上漲到650元、550元、450元;2010年7月1日起上漲150元,為800元、700元、600元;2011年10月1日起上漲到1080元、950元、820元;2014年7月1日起上漲到1400元、1250元、1100元。
鄭州最低工資標準,10年漲了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