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稱作廷尉,主要負責審理皇帝制詔移送的案件,也審理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郡設專職司法官吏“決曹掾”。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后,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臺這種中樞組織,尚書臺內設立了執(zhí)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還有,漢朝對于重大案件 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漢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長官?な貫榈胤叫姓L官也是當地司法長官,負責全郡案件審理;縣令兼理本縣司法,負責全縣審判工作;基層設鄉(xiāng)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漢代時期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jiān)督。漢武帝以后設立司隸校尉,監(jiān)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jiān)督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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