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您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工傷認定可以在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那么具體的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條件呢?下面就由專業(yè)律師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人社部相關規(guī)定為您詳細解讀,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工傷的一般范圍
主要包括以下七點內容,即以下的七種情況可認定為工傷:
、逶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工作時間內;2、工作場所中;3、工作原因所致。
、婀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工作時間前后;2、工作場所內;3、工作前的預備性或工作后的收尾性工作中受到傷害。
、缭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工作時間;2、工作場所內;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
㈣患職業(yè)病的;
【律師提示】1、勞動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職業(yè)史的相關資料;2、員工離開原崗位或原用人單位后,兩年內出現(xiàn)疑似職業(yè)病癥狀的,可向職業(yè)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橐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因工外出期間;2、工作原因;3、受到意外傷害或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
注意:“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公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暝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3、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注意:“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jù)。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該事實作出認定。
、敕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此為應認定為工傷情形的一項兜底性條款,以保持立法的開放性,目前尚無具體的相應規(guī)定。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除了以上七種情況屬于工傷外,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視同工傷:
、逶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律師提示】關鍵要素:1、工作時間;2、工作崗位;3、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死亡。
注意:這里“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此處的“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
、嬖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律師提示】認定工傷時,需持用人單位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可靠證明,以及當時就診的診斷證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機關認定。
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律師提示】此類工傷具體包括如下類型:
一是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致殘的;
二是在執(zhí)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
三是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害致殘的;
四是因患職業(yè)病致殘的;
五是因醫(yī)療事故致殘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㈠故意犯罪的;
、孀砭苹蛘呶镜;
、缱詺埢蛘咦詺⒌。
【律師提示】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㈥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㈡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㈢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其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㈡項“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j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相關證據(jù)認定。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應結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㈠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四、新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變化
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范圍作了兩處調整:
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
二是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作者: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 張學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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