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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級別 | 傷殘補助金 | 醫(yī)療補助金 | 傷殘津貼 | 生活護理費 | 基數(shù) | 支付單位 |
一級 | 27個月 | 15個月 | 90% | 60% | 生活護理費以東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其它項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 | 東莞社; |
二級 | 25個月 | 14個月 | 85% | 50% | ||
三級 | 23個月 | 13個月 | 80% | 40% | ||
四級 | 21個月 | 12個月 | 75% | 30% | ||
備注 | 1、醫(yī)療補助金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支付。 2、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津貼可一次計發(fā)10年。 |
五至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級別 | 傷殘補助金 | 醫(yī)療補助金 | 就業(yè)補助金 | 傷殘津貼 | 基數(shù) |
五級 | 18個月 | 10個月 | 50個月 | 70% | 本人工資 |
六級 | 16個月 | 8個月 | 40個月 | 60% | |
備注 | 1、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由東莞社保支付,就業(yè)補助金、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2、醫(yī)療補助金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支付。 3、勞動關系未終止又無法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以上述比例按月支付。 4、職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再支付傷殘津貼。 |
七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級別 | 傷殘補助金 | 醫(yī)療補助金 | 就業(yè)補助金 | 基數(shù) |
七級 | 13個月 | 6個月 | 25個月 | 本人工資 |
八級 | 11個月 | 4個月 | 15個月 | |
九級 | 9個月 | 2個月 | 8個月 | |
十級 | 7個月 | 1個月 | 4個月 | |
備注 | 1、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由東莞社保支付,就業(yè)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2、醫(yī)療補助金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支付。 |
生活護理費相關規(guī)定
1、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按當?shù)刈o工勞務報酬標準支付;
2、生活護理費: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3、1-4級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一次領取護理費10年;
4、伙食補助費每天35元(由東莞社保基金支付)。
非法用工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級別 | 基數(shù) | 一次性賠償標準 |
一級 | 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 16倍 |
二級 | 14倍 | |
三級 | 12倍 | |
四級 | 10倍 | |
五級 | 8倍 | |
六級 | 6倍 | |
七級 | 4倍 | |
八級 | 3倍 | |
九級 | 2倍 | |
十級 | 1倍 |
非法用工死亡賠償標準
一次性賠償金: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喪葬補助: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
東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喪葬補助、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領取親屬撫恤金的,應該每年向戶籍部門提供生存證明。
工亡賠償標準
喪葬補助:6個月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親屬撫恤金:供養(yǎng)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40%,其他親屬每人30%,孤寡老人,孤兒可另增加10%。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為:24565×20=4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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