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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政部黨組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政部黨組(簡稱部黨組)自身建設,提高部黨組工作的科學化水平,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落實,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和黨內(nèi)有關規(guī)定,結合民政部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部黨組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民政部的領導核心。
第三條 部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jù)黨章和其他黨內(nèi)法規(guī)開展工作,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部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tǒng)一;
(四)堅持部黨組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民政部依法履行職責相統(tǒng)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民政部的決定。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四條 部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發(fā)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接受中央巡視和監(jiān)督。嚴肅黨內(nèi)政治生活,按照規(guī)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各項規(guī)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jiān)督。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保密紀律,作維護黨的紀律的表率。
第六條 部黨組討論和決定民政部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nèi)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部直屬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意識形態(tài)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應當由部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部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民政部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yǎng)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jiān)督干部。
部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推動加強民政人才隊伍建設。
第八條 部黨組應當加強對部直屬機關統(tǒng)戰(zhàn)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yǎng)使用,更好地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交給的任務。
第九條 部黨組應當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民政部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部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部黨組成員根據(jù)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nèi)黨的建設工作。
部黨組應當加強對部直屬機關各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履行對部直屬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職責。
部黨組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章及黨內(nèi)各項規(guī)定,支持駐部紀檢組履行監(jiān)督責任。
第十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貫徹執(zhí)行《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應當自覺接受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部紀檢組、部直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jiān)督,納入黨員定期評議內(nèi)容。
部黨組及其成員有《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承擔有關責任。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 部黨組書記主持部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部黨組會議,組織部黨組活動。如設立部黨組副書記,協(xié)助部黨組書記工作,受部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部黨組成員根據(jù)部黨組決定,按照部黨組集體的決定和分工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部黨組書記和部黨組成員具有同等的發(fā)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部黨組必須自覺服從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堅決執(zhí)行黨的中央委員會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部黨組向黨的中央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部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zhí)行黨中央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部黨組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內(nèi)容有:
(一)涉及中央事權的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事項;
(二)涉及中央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
(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應當向黨中央報告的貫徹落實和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重要講話、批示和交辦事項情況;
(五)部黨組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六)民政部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調整、重要立法事項以及重大自然災害有關情況;
(七)民政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政策性文件以及黨內(nèi)規(guī)范性文件等按要求應當向黨中央報送備案的文件;
(八)部黨組書記出差、出訪和離崗休假、學習事項;
(九)其他應當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部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jù)需要充分征求部直屬機關各單位黨組織及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部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部黨組職責范圍內(nèi)的事項,必須經(jīng)部黨組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應迅速向黨組報告。
部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部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zhí)行部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以部黨組名義發(fā)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fā)表的文章,部黨組成員代表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jīng)部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部黨組成員署名發(fā)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jīng)部黨組審定或者經(jīng)部黨組書記批準。
部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fā)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部黨組決定精神。
部黨組成員因公、因私離京外出以及重要個人事項應當向部黨組或者部黨組書記報告。
第四章 議事決策
第十七條 部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xié)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部黨組建立議事內(nèi)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nèi)容清單如下: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示、決定等事項;
(二)需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下級單位黨組、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部直屬機關各類議事協(xié)調機構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工以及部機關、直屬單位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六)部直屬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加強部直屬機關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八)意識形態(tài)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統(tǒng)戰(zhàn)工作、群團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等方面需經(jīng)部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十一)加強部黨組自身建設有關事項;
(十二)其他應當由部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本議事內(nèi)容清單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部黨組研究通過后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部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經(jīng)過集體討論決定。
部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部黨組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對于少數(shù)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fā)生爭論,雙方人數(shù)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shù)人意見執(zhí)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條 部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部黨組會議形式。部黨組會議視情況適時召開。
部黨組會議由部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部黨組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部黨組書記委托的一名部黨組成員召集并主持。根據(jù)工作需要,必要時可召開部黨組擴大會議。
部黨組會議由部黨組書記和部黨組成員組成。根據(jù)會議內(nèi)容和需要,會議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員。
第二十一條 部黨組會議議題由部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部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部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列入部黨組會議的議題(干部任免、案件查處件除外),需報分管部黨組成員審核把關。部黨組會議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會議議題進行。
議題匯報單位應認真準備會議材料,并提前送部黨組秘書匯總(干部任免、案件查處件除外),經(jīng)部黨組書記審定后,會議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與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部黨組會議的主要內(nèi)容: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法規(guī)、決策、命令,傳達學習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和中央領導的重要講話、指示,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決定民政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戰(zhàn)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問題、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審議部黨組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重要政策、制度和其他事項;
(四)研究決定部機關、全國老齡辦、直屬單位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
(五)討論決定部機關處級以上干部、全國老齡辦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干部的職務任免,以及干部培養(yǎng)、選拔、交流、考核、獎懲等重要事項;
(六)研究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部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shù)以上部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部黨組成員到會。部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部黨組書記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后由會議召集人指定專人及時向其通報會議情況。部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部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部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部黨組會議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必須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必須逐個表決。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部黨組成員半數(shù)為通過。未到會部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shù)。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tài)制。
第二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召開部黨組會議,或因人數(shù)不足無法召開部黨組會議,又必須盡快作出決定的,由部黨組書記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向部黨組通報。
第二十六條 部黨組文件由部黨組書記簽發(fā),在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也可以由部黨組書記委托一名部黨組成員簽發(fā)。
第二十七條 部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整理會議紀要,經(jīng)主持人審簽后印發(fā)部黨組成員,并通知有關部門辦理。
部黨組會議材料、紀要以及原始記錄,要按規(guī)定確定密級、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八條 部黨組會議作出的決議,由部黨組成員按分工落實或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向部黨組報告決議實施情況。
部黨組決策一經(jīng)作出,應當堅決執(zhí)行。部黨組成員對部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部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由部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部黨組秘書具體承辦部黨組會議通知、記錄以及部黨組會議紀要、有關文件的起草、分送、歸檔。辦公廳負責部黨組決議的督辦工作。
第五章 理論學習
第三十一條 部黨組成員應發(fā)揮表率作用,帶動黨員干部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形成“認真學習、民主討論、積極探索、求真務實”的風氣。
第三十二條 部黨組成立理論學習中心組(簡稱中心組),由部黨組成員,辦公廳、政策法規(guī)司、人事司、政策研究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和直屬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組成。部黨組書記為中心組組長。中心組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劃、確定研討專題和中心發(fā)言人,提出學習要求,主持集中研討,指導和檢查中心組成員的學習。
第三十三條 部中心組學習由部黨組書記主持,中心組組成人員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到各司(局)、全國老齡辦、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第三十四條 中心組學習的內(nèi)容主要是: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系列重要講話;
(二)黨的理論,黨的歷史,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三)黨的重要會議決議、決定、文件;
(四)民政業(yè)務知識及與民政工作相關的其他知識。
第三十五條 中心組學習一般以自學和集中學習研討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討論、專題講座、專題報告等多種形式進行。集中學習研討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重要內(nèi)容及時安排學習。
第三十六條 中心組成員應按計劃完成規(guī)定的必讀書目,并做好讀書筆記,每次學習重點研究1至2個問題;每年調研的時間不少于1個月,并要撰寫1至2篇調研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心組設學習秘書,由部黨組秘書和人事司黨群工作處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中心組制定和落實年度學習計劃、階段性學習安排和專題學習研討計劃;推薦學習書目、提供學習材料;籌備和服務中心組集體學習,對集體學習研討進行記錄和考勤、編發(fā)紀要或簡報;建立和管理中心組學習檔案;向上級報送有關材料。
第六章 民主生活會
第三十八條 部黨組成員參加雙重民主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又參加定期召開的部黨組民主生活會,同時認真執(zhí)行列席分管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切實履行指導和監(jiān)督的職能。
第三十九條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部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部黨組成員參加,直屬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列席。其他列席會議人員由部黨組書記根據(jù)需要確定。
第四十條 因故缺席部黨組民主生活會的人員要事先請假并應提交書面發(fā)言,列入會議記錄。會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參加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四十一條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按照中央有關規(guī)定每年召開一次。根據(jù)上級機關的要求和實際需要,也可隨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
第四十二條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nèi)容是針對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tǒng)一認識,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遵守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情況,貫徹執(zhí)行《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國共產(chǎn)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chǎn)黨廉潔自律準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
(五)需要向部黨組說明、報告的涉及部黨組成員本人及親屬的其他有關情況;
(六)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
第四十三條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召開前,應認真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根據(jù)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要求,結合中心工作和黨組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和內(nèi)容;
(二)委托直屬機關黨委征求黨內(nèi)外群眾意見和建議,會前以書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饋給每一位部黨組成員;
(三)認真學習與民主生活會主題相關的理論文章和材料,為開好民主生活會奠定思想基礎;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針對群眾意見和建議,認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寫發(fā)言提綱;
(四)部黨組書記與部黨組成員之間、部黨組成員相互之間開展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交流思想。
第四十四條 對部黨組民主生活會提出來的問題,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基本情況和整改措施應按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nèi)以適當形式向干部、群眾通報,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一般應提前15天將部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日期、主題等分別向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報告。
部黨組民主生活會后15天內(nèi),部黨組秘書應整理并向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報送會議報告和記錄。
第七章 思想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六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領導水平。
第四十七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要自覺踐行黨的根本宗旨,模范踐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核心理念,密切聯(lián)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十八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要集中精力議大事、抓大事,精簡會議、文件,減少事務性活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四十九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要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意識,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斷研究民政工作在新時期新形勢下遇到的新情況,總結新經(jīng)驗,解決新問題,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
調查研究要統(tǒng)籌安排,增強針對性,確保實效;要輕車簡從,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標準接待,不收受禮品。
第五十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必須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和艱苦奮斗的作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職守,勤儉節(jié)約,自覺接受黨組織、黨員、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與民政業(yè)務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總結。
第五十二條 部黨組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健全制度,強化監(jiān)督,不斷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
第五十三條 部黨組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部黨組書記要落實作為民政部直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部黨組成員要落實對分管單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做到廉潔自律,以身作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則由部黨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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