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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訪工作制度范文1
根據(jù)校領導批示及管理權限分級歸口辦理。
、對事關學校發(fā)展建設和師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來信及領導批示和辦理結果,視情況在適當范圍公布。?
、監(jiān)察室按來信類別,做好信訪件的登記、歸檔工作
(二)網(wǎng)上信訪辦理?
在校園網(wǎng)上設立校領導信訪電子信箱,辦公室設專人將相關內容匯總分類,轉送有關校領導閱批。辦公室根據(jù)已批示結果,及時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相關部門要在限定時間內將承辦意見和結果反饋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在校園網(wǎng)上予以公布。
(三)來訪接待?
、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填寫《信訪登記表》;
、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了解來訪人來訪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問題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證據(jù)等,做好來訪記錄;
、對不需要處理的一般問題,應說明理由或原因做好來訪人的思想工作;應由所屬部門解決的問題,通知其部門接待處理;?
、需向領導匯報、請示的,填寫《來訪問題呈閱表》同《接訪記錄》一并報送有關領導審批辦理;?
、對重要來訪、突發(fā)性或重大集體上訪,要通知相關領導接待;?
、做好存檔工作,來訪處理完畢,按來訪類別整理相關材料并及時歸檔。
四、信訪工作責任與目標
(一)信訪工作責任?
、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黨委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實責。? 、注重信訪工作隊伍建設,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
、信訪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嚴禁將控告、檢舉材料和信訪人要求的保密內容泄露給被控告人、被檢舉人;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二)信訪工作目標?
、處理好“初信初訪”,“初信初訪”辦結率力爭達%。?
、保證處理來信、來訪的時效和質量,信訪按期結辦率不低于%。? 、努力控制越級信訪,力爭達到無越級集體訪和重復集體訪。?
、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五、開展校長信訪接待日活動
每周四下午,為校長信訪接待日。全體校領導輪流值班,集中時間,面向校內和校外開展信訪接待活動。認真接待處理督辦信訪問題。
六、信訪工作內務管理
、信訪工作和校長接待日所用的表、單、簿、冊規(guī)范,辦理程序、規(guī)定統(tǒng)一。?
、信訪材料裝訂整齊;保管符合保密規(guī)定。?
、對來訪師生、學生激和外來聯(lián)系公務人員,文明禮貌、接待熱情。
七、信訪工作總結
為不斷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學校每半舉行一次信訪情況分析會,通報信訪工作情況;終總結信訪工作。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護師生員工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管理工作,依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guī)定》、《上海市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信訪工作以為廣大師生群眾服務為宗旨,堅持為學校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服務。
第三條 學校信訪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及時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條 各單位(指各二級單位,下同)應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或要求等,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做好信訪工作。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校領導、書記信箱、校長信箱、書記郵箱(db@ecust.edu.)、校長郵箱(Psident@ecust.edu.)、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按照規(guī)定和職權范圍需要由學校處理的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六條 信訪人,是指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學校領導、書記信箱、校長信箱、信訪辦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
第七條 信訪人可以依法向學校提出其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應到學校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九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jù)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信訪條例》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等。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由一位校領導分管信訪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合署設立信訪辦公室,配專人代表學校受理信訪事項、接待信訪人。學校設置專門的信訪電話、接待室、書記信箱、校長信箱、書記郵箱、校長郵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國定假日除外)黨政領導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明確一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設立信訪工作基本組織,及時協(xié)調、處理本單位的信訪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信訪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各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等。
(二)協(xié)調全校信訪工作,登記、受理按規(guī)定和職權需由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協(xié)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信訪事項。
(三)做好校領導接待日的接待記錄,并向參與接待的校領導報告信訪動態(tài)和處理結果。
(四)接受各級安全維穩(wěn)部門的工作指導,報告涉及學校安全穩(wěn)定的信訪動態(tài)及信訪排查信息。
(五)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及相關情況、材料的上報。
(六)向各單位交辦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跟蹤、督辦、審核已受理的各類信訪事項。
(七)針對集中反映的信訪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議。
(八)做好信訪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學校信訪動態(tài);針對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預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訪工作的評價體系。
(十)負責上報各類信訪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材料等。
(十一)負責與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信訪工作制度和規(guī)范,建立健全本單位信訪工作責任制,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信訪工作負總責,重要信訪事項親自推動解決。
(二)公開并暢通向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時處理屬本單位職權范圍內、通過本單位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復,妥善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減少學校初次信訪事項。
(四)及時受理校領導、信訪辦交辦的信訪事項,答復信訪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門信訪事項、由信訪辦統(tǒng)一答復的回復意見;完成上級單位轉辦信訪事項的調查、匯報等基礎材料。
(五)做好本單位信訪材料的整理和歸檔;研究分析本單位信訪、被投訴等情況,總結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實中,避免矛盾和問題的產生。
(六)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置,同時按所涉及的問題立即報告分管校領導,并向學校信訪辦通報。
(七)做好信訪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及時化解工作,并及時將排查結果上報學校信訪辦。
(八)信訪人走訪學校時,涉訪各單位應根據(jù)信訪辦要求和通知及時派人趕到現(xiàn)場做解釋和疏導工作。
(九)負責與本單位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刻苦鉆研業(yè)務。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文明、熱心接待,認真傾聽,答復明確,處理及時。
(四)不得向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透漏信訪舉報人信息、舉報材料。
(五)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訪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七條 群眾來訪接待處理
(一)熱情接待來訪人員,態(tài)度和藹、以禮相待。
(二)認真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和所反映的問題。
(三)來訪人員所反映的事項能當面解決的要予以當面解決;不能當面解決的要耐心說明理由,并在填寫好《信訪登記處理單》后進行處理(處理程序參照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的受理程序
信訪事項按照“閱信→登記→處理→回復”的步驟,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
(一)閱信。收到群眾來信,要當日拆封,認真閱讀,正確理解和掌握來信者意圖、要求及反映的情況。
(二)登記。逐項登記來信者的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并制成信訪處理單。
(三)處理。根據(jù)來信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及時、妥善處理或轉辦或交辦。一般性的群眾來信,由信訪專職工作人員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重要來信在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負責領導簽批后轉有關部門辦理,或呈請校領導批示后再轉有關部門辦理。
(四)回復。群眾來信處理完畢后必須予以答復(具體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聯(lián)系電話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信訪事項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各類信訪事項各級受理單位應盡早辦結。一般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校領導、信訪辦;情況復雜的疑難信訪事項說明情況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60日內仍難以辦結的,經(jīng)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部門轉交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上級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各單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受理單位的上一級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復查意見30日內向學校信訪辦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復查復核相關材料。各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內向信訪人出具復查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查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學校信訪工作部門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條 重要信訪材料的歸檔
重要信訪事項辦結后要整理,并及時移交學校檔案館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校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高校信訪工作制度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fā)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guī)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jù)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wǎng)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xié)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qū)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xié)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zhí)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fā)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guī)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qū)、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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