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qū)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準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并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準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xù)及所須證明材料
1.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后,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設立“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
2.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yè)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并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shù)證明,屬企業(yè)、非企業(yè)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lián)系電話。
第十七條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xù)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guī)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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