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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
案號:
案由:
當事人:
申訴人:
被訴人:
立案日期:
仲
裁
庭
組
成
人
員
獨任審理
仲裁員: 書記員:
合議審理
首席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員:
特別合議
審 理
首席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員:
審
批
意
見
年 月 日
備注
說 明
1.本表是對已經(jīng)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授權(quán)其辦事機構(gòu)負責組成仲裁庭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2.本表的“案由”、“案號”、“當事人”、“受理日期”、“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欄目,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gòu)負責辦理立案手續(xù)的工作人員填寫;“審批意見”由組庭審批負責人填寫。
3.“案號”是指本案“受理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等勞動爭議仲裁文書的同一個編號:“勞仲字( )第 號”。案件受理日期,是指立案審批表上,審批意見的負責人簽署的日期。
4.仲裁庭組成人員,可根據(jù)案情,分三種情形來確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quán)其辦事機構(gòu)負責人負責審批。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計算,從本表中審批負責人簽批之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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