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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那勞動爭議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什么權利呢?
根據(jù)《勞動法》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權利:
(1)當事人有提請、放棄和變更仲裁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同時,又有權變更仲裁申請以及撤消仲裁申請。
(2)當事人有申訴、答辯和提問、質詢鑒定人、證人的權利。
(3)被訴人的提起反訴的權利。被子訴人有權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機關對申訴人提起反申訴。
(4)當事人有要求仲裁機關構予以調解或仲裁的權利。
(5)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有權要求仲裁委員會其指定代理人。
(6)當事人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員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對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以及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員、書記員、鑒定人等,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
(7)當事人有仲裁庭審理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得到仲裁庭開庭通知,有權出席仲裁庭審理,在審理活動中,有權發(fā)言、辯論。
(8)漢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證據(jù),要求仲裁機構勘驗、調查和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前和開庭審理階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9)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請求和解的權利。
(10)當人事有要求或拒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權利。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無論是仲裁庭的先行調解,還是仲裁過程中的調解,都要在雙方當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不得強迫進行。
(11)當事人有要求延期審理的權利。當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時出庭的,有權要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
(12)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裁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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