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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勞動爭議標的相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裁決的,為必要共同當事人。
法律咨詢:
您好,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什么區(qū)別?
律師解答:
作為必經(jīng)程序,勞動爭議首先應當進行勞動仲裁,不服者起訴人民法院。當然,2008年5月1日之后,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為終審,情況又會有所差別。但我們給予公司關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基本的對比,是期望對公司處理勞動爭議有所幫助。二者主要的區(qū)別在于:
處理方式上,有所差別。勞動仲裁:傾力調解,盡量協(xié)商一致。法院:盡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于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審案水平,顯然有差距。勞動仲裁員:雖經(jīng)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于法官,其審案有時過于關注細枝末節(jié),δ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法官:經(jīng)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勞動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后補交證據(jù);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jù)(符合法律上“新證據(jù)”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勞動仲裁:以盡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jù),以證據(jù)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相關知識:
勞動訴訟法典
第十七條 反訴的可受理性及適時性
一、遇有下列任一情況,且案件利益值超過有關管轄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反訴予以受理:
(一)被告的請求是以作為訴訟依據(jù)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二)被告欲抵銷債權;
(三)被告的請求與訴訟所依據(jù)的實體關系之間存有從屬、補充或附屬關系。
二、如被告的請求所屬的訴訟類型有別于原告的請求所屬的訴訟類型,則反訴不予受理。
三、反訴與答辯一并提出;但亦可于答辯后在上條第三款所指答復中提出,只要按原告提出的新要求系可受理該反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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