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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后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fā)現(xiàn)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以下是濰坊補繳社保最新政策,僅供參考。
濰坊社保補繳政策都有哪些內容
1、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yǎng)老保險或過去存續(xù)勞動關系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于妥善解決企業(yè)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guī)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持有當?shù)鼐用駪艏?
二是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應在18年7月1日之前。
2、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群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shù)貙嵤┢髽I(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3、一次性補繳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職工達到國家規(guī)定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而應參保未參保的工作年限。
4、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shù)和比例:
用人單位主動為職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各時段繳費標準按各地當年確定對應時段的繳費基數(shù)和繳費比例(當年沒有繳費基數(shù)和比例的按當年定額標準執(zhí)行)計算應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